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取締廣播電視節目生產經營管理部門或者其他廣播電視節目生產經營管理部門,取消從事專業違法活動的常用工具。機械設備和綜藝節目的載體,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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